索 引 號 | 11150000MB1898430G/2021-68561 | 主題分類 | 農業(yè)、畜牧業(yè)、漁業(yè) |
發(fā)布機構 | 內蒙古自治區(qū)農牧廳 | 文 號 | 內農牧廳規(guī)2021 1號 |
成文日期 | 2021-11-18 | 公文時效 | 有效 |
索 引 號 | 11150000MB1898430G/2021-68561 |
主題分類 | 農業(yè)、畜牧業(yè)、漁業(yè) |
發(fā)布機構 | 內蒙古自治區(qū)農牧廳 |
文 號 | 內農牧廳規(guī)2021 1號 |
成文日期 | 2021-11-18 |
公文時效 | 有效 |
內蒙古自治區(qū)高標準農田建設評價激勵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全區(qū)高標準農田建設評價激勵工作,建立健全高標準農田建設評價激勵機制,確保全面完成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對真抓實干成效明顯地方進一步加大激勵支持力度的通知》(國辦發(fā)〔2018〕117號)、《農業(yè)農村部關于印發(fā)<高標準農田建設評價激勵辦法(試行)>的通知》(農建發(fā)〔2019〕1號)等要求,結合我區(qū)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評價激勵對象為承擔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含高效節(jié)水灌溉,下同)的各盟市,對建設任務完成較好盟市進行激勵。
第三條? 評價內容主要包括項目管理、任務完成及建設成效、運行維護、資金使用、新建任務落實等,設置了加減分項(具體指標見附表)。
第四條 全區(qū)高標準農田建設評價激勵工作由自治區(qū)農牧主管部門統(tǒng)一組織,在各盟市農牧部門自評的基礎上,自治區(qū)農牧主管部門開展評價激勵工作。
第五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評價實行綜合評價,包括上年度高標準農田建設全面評價和當年高標準農田建設進展情況評價。
第六條 上年度高標準農田建設全面評價由農牧部門結合自治區(qū)對各地糧食安全盟市長責任制考核同步完成,指標及評價標準見附件第1-15 項。上年度高標準農田建設全面評價得分=項目管理得分+(任務完成及建設成效得分+運行維護得分+資金使用得分)×折算系數(shù)。
折算系數(shù):折算系數(shù)基準數(shù)=高標準農田建設年度總任務/承擔任務盟市個數(shù),按1計算;折算系數(shù)最高值=承擔高標準農田建設最大盟市任務數(shù),按1.2計算;折算系數(shù)最低值=承擔高標準農田建設最小盟市任務數(shù),按0.8計算;實際折算系數(shù)按照承擔建設任務比例計。
第七條 當年高標準農田建設進展情況評價按照以下方式進行。
1.自查評分。下年度1月5日前,各盟市農牧部門對照高標準農田建設計劃任務、項目計劃批復等,對本地區(qū)當年高標準農田建設進展情況開展自評打分(指標及評分標準見附件第13-18項),形成自查報告。自查報告包括當年高標準農田建設總體情況、自查情況、存在的問題及建議。自查報告與任務分解及項目計劃文件、資金撥付文件等相關佐證材料一并報送自治區(qū)農牧主管部門。
2.監(jiān)測評價。下年度1月10日前,自治區(qū)農牧主管部門結合各地自評打分、佐證材料和日常監(jiān)測等情況,對各地當年高標準農田建設進展情況進行打分,并形成自治區(qū)自評報告,于1月20日前報送農業(yè)農村部。
3.評價結果。自治區(qū)農牧主管部門根據盟市農牧部門自評打分和自治區(qū)對各盟市農牧部門監(jiān)測評價得分,按照權重,計算各地當年高標準農田建設評價得分。當年高標準農田建設進展情況評價得分=(各盟市農牧部門自評打分×30%+自治區(qū)對各盟市農牧部門監(jiān)測評價得分×70%)×折算系數(shù)。
第八條 自治區(qū)農牧主管部門對各地高標準農田建設進行綜合評價。
綜合評價得分=上年度高標準農田建設全面評價得分+當年高標準農田建設進展情況評價得分+加減分項得分。
第九條 自治區(qū)農牧主管部門依據各地綜合評價得分排名情況,確定2個激勵盟市。
第十條 自治區(qū)農牧主管部門將激勵盟市名單在官網公示無異議后,給予通報表揚。
在分配下年度自治區(qū)財政資金時,對2個激勵盟市新增和提質改造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予以傾斜。同時,充分利用會議培訓、報刊雜志、信息簡報、新媒體等,對其典型經驗進行宣傳推廣,達到以點帶面、帶動全局的效果。
第十一條 各盟市農牧部門應當按照時間節(jié)點、格式要求向自治區(qū)農牧主管部門報送相關材料(包括電子文檔與紙質材料),報送數(shù)據和材料必須真實準確。
對督查和審計中發(fā)現(xiàn)存在重大問題或虛報數(shù)據材料的,予以通報批評,不得納入激勵名單,并適當調減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財政資金。
第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上年度”從2020年開始,相應的“當年”、“下年度”分別從2021年、2022年開始;其余年度以此類推。
第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由自治區(qū)農牧廳負責解釋。各地可結合當?shù)貙嶋H,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